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案情: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案例简析与启示:在上述案例中,王某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聚敛资金,属于我国刑法所列举的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行为之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苏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提供账户、转账、提现以及投资等方式帮助王某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等,依法构成洗钱罪,其行为助长了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影响规模更广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因此为打击相关洗钱行为及上游犯罪,一方面国家加大了立法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求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不要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不要帮其转账、提现等方式协助其转移资金,协助其将黑钱洗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不要为了个人私利而纵容甚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反洗钱是全体公民共同的职责,也是为了给“你我他”创造一个安全安定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