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毒品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毒资构成洗钱罪
发布时间 2022-08-11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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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毒品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毒资构成洗钱罪
——案例:被告人范某、吴某齐、王某敏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吴某齐、王某敏为吴某江贩卖毒品的毒资进行转移、隐瞒。
被告人范某系吴某江的妻子。2010年9月2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范某在4家银行开立账户10户,资金交易总量为28592429.11元。经查证,被告人范某采用存取钱款、转帐等方式,为吴某江贩卖毒品转移、隐瞒毒资780余万元。
被告人吴某齐系吴某江的父亲。被告人吴某齐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在5家银行开立了22个帐户。2006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齐的资金交易总量为29267377.73元,采用存取钱款、转帐等方式,为吴某江贩卖毒品转移、隐瞒毒资。
被告人王某敏与吴某江、吴某齐系亲戚关系。2012年7月27日,王某敏在明知吴某江家族成员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给吴某江使用。经查证,王某敏为吴某江办理的银行卡与边境人员及吴某江等人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王昌敏的资金交易记录与其身份及职业严重不符,王某敏提供资金账户给吴某江使用,协助吴某江转移毒资。
(二)裁判结果
本案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行为人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转移。
被告人范某、吴某齐明知吴某江贩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有意为其掩饰、隐瞒,提供银行帐户协助资金转移或将资金汇往境外人员,二被告人银行账户与边境涉毒人员有大额资金往来,可以认定范某、吴某齐明知其所转换或转移的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转移,二被告人为上述资金提供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敏在明知吴某江及家人有涉嫌毒品犯罪且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然为吴某江、吴某齐提供银行账户,其提供给吴某江、吴某齐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范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吴某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敏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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